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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立新興國民中學「導師輪替制」實施辦法草案
94年8月29日修訂
101年6月28日修訂
103年8月29日修訂
一、落實導師責任制,以公正、公開之原則,保障教師權利與義務,特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及臺南市立新興國民中學教師服務規約第四條訂定之。
二、適用對象:
本校編制內正式教師,但具有下列各款情形者除外。
-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專任教師兼任輔導教師者。
- 擔任其他足以影響行使導師例行工作之職務(童軍團長、協助行政、合作社經理),經導師輪替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三、導師任期:
(一)導師之任期,以帶該班三年為一任期。
(二)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職務者,均須帶該班直至畢業。
四、年資採計以任職本校之所有年資為準,他校年資及留職停薪期間,均不予採計。
五、教師年資積分之計算:
(一)擔任本校導師(含代導師累計)滿一學年,其積分為一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半計算,依此累計。
(二)中途接班擔任本校導師,其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接二年級帶至畢業,每滿一學年,其積分為一.五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半計算,依此累計。
(2) 接三年級,每滿一學年,其積分為二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半計算,依此累計。
(三)曾任本校主任,每滿一學年,其積分為三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半計算,依此累計。
(四)曾任本校組長每滿一學年,其積分為一.五分;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半計算,依此累計。另為鼓勵教師兼任生教組長,其積分比照接任三年級導師計算。
(五)輔導教師及曾任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職務者,其積分比照導師計算。
(六) 教師於行使免兼導師之權利後,每休一年減積分三分,休滿一學期而未達一學年者,減半計算,依此累計。
六、聘任導師先後順位:
(一)自願者:無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情形者。
(二)已輪休二年者。
(三)低積分者;接任導師,若積分相同,年輕者優先,但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輪休者,輪休當年暫不列入排序。
七、連續任職導師或兼行政職務至任期屆滿,積分達三分者,得免兼導師職務壹年;積分達六分(含)以上者,得免兼導師職務貳年。
八、聘任導師名額不足時;得暫緩輪休年,其先後順位:
(一)免兼導師壹年者。
(二)免兼導師貳年者。
本條各款暫緩輪休者;依本辨法第六條各款先後順位聘任,且其暫緩輪休年限應予保留,待暫緩輪休原因消失,再依序優先輪休。
(三)教師年滿五十三歲者
九、有下列各款之一者,當年度得暫免兼任導師職務壹年;待其原因消失,再依本辦法任職導師:
(一)重度病患,於每年6月1日前提出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並經導師輪替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二)暫不適任導師職務;經導師輪替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十、教師年滿五十三歲者(以八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得申請免兼導師職務,惟仍應受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之限制。
十一、本校編制內正式教師之導師輪替排序名單,於每學年期末校務會議公告之,如公告後因人事異動,再另行公告。
十二、導師輪替委員會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師會理事長、各年級級導師、家長會代表共九位人員擔任;執行導師輪替相關業務。
十三、導師輪替委員會之決議事項,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2/3以上之通過,方可決議。
十四、教師對導師輪替委員會之決議,認有不當或損其權益者,應先向導師輪替委員會申覆,委員會應於10日內作成決議,並回復當事人,若仍有異議,得於接獲委員會申覆決議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校教評會提出申訴。本校教評會之決議應據以執行,並請相關行政主管予以補救。
十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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